法界︰若完成逮捕沒送地檢署即觸法
2020/05/05 05:30
〔記者王冠仁、錢利忠、劉禹慶/綜合報導〕有中度精神障礙的陳姓男子拒檢、辱罵、作勢攻擊警察,被警方制伏卻沒被法辦,有人認為「難道精神病就無罪?」質疑警方縱放;警界則看法兩極,有人認為警方有裁量權,不一定要法辦,但也有人指出,應將事證移送檢方做進一步釐清。
資深刑警指出,若要究辦民眾妨害公務,須看對方有無對員警施以「強暴脅迫」。根據此案錄影畫面,陳男只有不配合盤查,雖「作勢」以手肘攻擊員警,但並沒有真的打到,員警見他作勢才將他壓制;這名刑警認為,陳男行為只算「消極」不配合,遭警方壓制才試圖反抗、掙脫,並非惡意要攻擊員警。
有偵查隊幹部表示,陳作勢打警察、出言不遜,還對員警動手動腳,已涉犯妨害公務,照理來說,應將陳法辦。警方並非專業醫療人員,無從判定陳的精神狀況為何,警方要做的應該是將相關事證送交檢方,進一步釐清;若保護管束後就讓人離去,恐有縱放之虞。
另有派出所所長指出,民眾常因喝醉出現脫序行為,甚至對到場員警拳腳相向、大聲辱罵,但是否要辦妨害公務?員警可依據實際狀況研判。今年4月,前立委李鴻鈞服務處主任張書維酒後搭計程車不願下車,司機向警方求援,張出手拉扯警員,被員警壓制帶回派出所保護管束,清醒後交由家人帶回,沒將他法辦。
法界則認為,關鍵在於有無完成「合法逮捕」程序,若逮捕沒解送地檢署即觸法,沒逮捕則沒刑責。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員警有兩種執法選擇,首先評估有無依現行犯逮捕必要,逮捕後即須解送地檢署;其次,若無逮捕必要,且當事人處於瘋狂或酒醉,有須救護或危害公共安全等狀況,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管束」,並於24小時內由家屬帶回,擇日警詢及函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