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承武:法官忘了精神疾病不能免責條款
2020/05/02 05:30
〔記者錢利忠、林宜樟/綜合報導〕嘉義地院前天宣判一件殺警無罪案,擔任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昨天表示,本件精神障礙被告,法官未引用精神疾病「不能免責條款」而做出無罪判決,他「完全不能同意」。
本案鄭姓被告早幾年有到精神科就診和服藥,但案發前兩年多就未再看病也沒服藥。劉承武表示,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如果是被告自己因故意或過失,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時,不適用不罰或減刑規定。
他說,鄭男至少有沒吃藥的過失,甚至是故意不吃藥的可能,此概念可依刑法第15條來解釋,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而因自己行為導致有發生犯罪結果的危險者,應負防止其發生的義務。換句話說,本案被告因為自己有沒吃藥的過失,就不應受到不罰的寬典。
自己沒吃藥有過失
劉承武表示,嘉義地院合議庭法官「忘了」引用刑法第19條第3項不能免責條款,所做判決違法。他認為檢察官應提醒法官,本案適用精神疾病不能免責條款,他相信全案上訴後,二審宣判時,應會引用此一條款改判被告有罪。
劉承武並建議修改刑法第19條,比如先前犯下北捷隨機殺人案的鄭捷,都是屬於反社會人格所導致的精神疾病,依精神衛生法規定,應不視為精神疾病,此概念可增列到刑法第19條第4項,作為減刑規定的但書。
他還建議主管機關應就精神鑑定流程進行修法,遇思覺失調患者犯案時,須做多次鑑定,否則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
嘉義地院對劉承武的說法表示「不予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