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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球員兼裁判/何宇宸當妻訴訟代理人 違法官倫理範圍

法官何宇宸因買賣房屋糾紛,向陳姓房仲等人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由桃園簡易庭法官審理。 (記者鄭淑婷攝)

法官何宇宸因買賣房屋糾紛,向陳姓房仲等人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由桃園簡易庭法官審理。 (記者鄭淑婷攝)

2020/03/24 05:3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當妻子的「訴訟代理人」打民事官司,被監察院彈劾。「訴訟代理」是指民事或行政訴訟時,獲得委任處理訴訟事務者,換言之,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就等同當事人本人;若法官擔任配偶或一等親的訴訟代理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屬於行政懲處,但訴訟的法律效力仍有效。

律師林俊儀指出,民事或行政訴訟上才有「訴訟代理」一詞,也就是獲得委任、授權處理訴訟事務者,原則上是律師,若獲法官許可,親屬也可當代理人。林俊儀說,訴訟代理還分為「特別代理權」及「一般代理權」,涉及訴訟上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等重要事項,須獲「特別代理權」才得為之。

至於哪種情形法官須迴避?一名法官表示,民事訴訟法有規定,法官若是當事人的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親屬、法定代理人、家長等,應自行迴避。

另外,依法官倫理規範:「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官只可無償為家人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文書,不能執行律師職務、參與法庭活動,等同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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