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法官判定錄音內容有性器接合

通姦逆轉判有罪示意圖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律師侯信逸表示,刑法通姦罪以「有配偶與人通姦」為構成要件,依實務見解,「通姦」向來是以「性器接合」為前提,所以男方性器官進入女方性器官才會構成性器接合,符合通姦罪要件。
侯信逸解釋,本件3次通姦犯行,雖有錄音檔作證據,但一審法官認為錄音內容語意不明,不足以認定有性器接合的通姦行為判無罪。
侯信逸說明,二審法官改判黃男3次通姦行為有罪,主要依據黃妻提供錄音譯文,對話內容依經驗法則認定有性器接合的情形。
侯信逸認為,黃妻私人取證未被二審法官認定是違法取證,具有證據能力,二審改判有罪的3次通姦錄音檔,日後若上訴到三審,定罪機會應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