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色戒?檢座任期 屢邀女當事人「肉償」
2020/03/17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被仙人跳的吳姓律師原是高雄地檢署檢察官,2006年6月偵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時,見出庭當證人的應召女貌美,遂以擴大偵辦等理由,約應召女私下見面,得知應召女擔心賣淫一事被家人知道,他以「訴訟文件不寄到妳家」等換取「陪睡」,進一步於溫泉旅館發生性關係,吳男被判刑7年6月確定後依法免職,並於2012年入獄,服刑約4年,2016年假釋出獄並轉任律師。
吳男牽涉不只應召女陪睡案,雄檢於2011年間將他移送監察院,就指控他違法亂紀行為,有多名女性受害,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判7年半蹲4年 出獄轉任律師
公懲會議決書指出,監察院將吳男移送公懲會的主要理由,是1999年至2006年間,他先後任職屏東地檢署、台南地檢署與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利用職務偵查犯罪機會,得知女性當事人聯絡方式,用檢察官權勢,假借談論案件,私下邀約見面,而向女當事人要求性行為,或猥褻逞慾,或收受不正利益等,「受害女性多人」,嚴重踐踏司法官箴。不過公懲會認為,吳男涉嫌觸犯刑法強制猥褻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貪污治罪條例等,已判處7年半,褫奪公權5年,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他不得任用為公務員,因此沒必要再處分,此懲戒案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