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證人疑販槍藏鏡人 取證瑕疵 免蹲苦牢
身分曝光 有遭報復風險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警方逮捕程序瑕疵讓秘密證人身分曝光,又沒有另案聲請監聽特定販槍對象,導致一件「秘密證人疑才是販槍幕後黑手」案報銷;法官認為證人身分曝光,就有遭攀誣報復的風險,以刑法無罪推定、從輕原則,將捲入販槍案的秘密證人判決無罪,檢察官將提起上訴。
甲男以秘密證人A1身分與警方合作快一年,他與乙男聯絡,套出乙男販售改造槍枝的情報,取得初步線索後,檢警聲請監聽全案,蒐證數月認定時機成熟,2017年4月由甲釣出想跟乙買槍的丙男,約定在超商交易。
監聽蒐證 程序不完備
未料警方聯合多單位逮捕丙男時,單位橫向聯繫出錯,加上安排在交易地點的多名便衣警力不時在超商走動,引起丙男戒心,認為警方很早就在當地埋伏,懷疑是甲與警方聯合串通好的局,以致被逮後堅稱:「東西(交易槍彈)是甲的!」
警方持續收網逮捕乙,乙一開始稱槍枝要賣給綽號「鹹菜」的人,後來改變證詞稱槍枝是他販售給甲,甲再從中轉售獲利,因乙、丙都供出甲是販槍案核心嫌犯,讓警方懷疑甲到底是秘密證人還是幕後黑手?檢警分析乙的監聽譯文,還發現甲曾打電話問乙:「遇卡彈要維修的時候怎麼處理?」認定甲其實是「兩面人」,既當A1又涉販槍,將他移送法辦,並被台南地檢署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時,甲辯稱他是秘密證人,會這麼問乙是配合警方套出乙賣槍的證據。致力於推動司法程序完備的法官陳欽賢認為,甲的辯解也有可能,且依通訊監察法規定,警方監聽乙時若聽到甲可能犯罪,應7天內透過檢方向法院聲請另案監聽,否則監聽內容對甲沒有證據能力,但警方沒這麼做。
法官判無罪 檢要上訴
法官同時認為槍枝交易時甲不在現場;甲的證人身分曝光後,乙、丙都在同警察機關接受調查,也可能互通有無,這也是為什麼乙供稱將槍賣給「鹹菜」後又改口賣給甲,甲有可能被冤枉,且檢警證據無法確認乙、丙對甲的指控等,判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