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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村非常上訴案駁回 司改會批檢陋習的錯

司改會為羅明村案召開記者會。(記者謝君臨攝)

司改會為羅明村案召開記者會。(記者謝君臨攝)

2020/02/20 05: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曾偵辦白曉燕案的新北市前新莊警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11年前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判刑13年,羅迄今未到案且喊冤,之前第50次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終獲准,但遭最高法院駁回。羅的女兒指控,當年更一審檢察官上訴逾期,父親早該無罪定讞,她質疑最高院見解標準不一,籲再提起非常上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昨在立院召開記者會,指本案除程序錯誤,還有不正訊問、測謊報告瑕疵等問題,除籲檢察總長再提非常上訴,並認為受害者也許不只羅一人,呼籲監察院系統性調查當年司法陋習下的錯誤,同時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應一律以郵務方式送達。

羅明村被控1997年間收受黃姓男子50萬元,放任黃安排張姓少年出面頂替涉嫌新樹林餐廳槍擊案。一、二審時羅都被判有罪,更一審逆轉無罪,更二審再改判13年,並於2009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程序錯誤部分,司改會的林俊宏律師表示,當年法警曾出庭作證,證明羅案無罪判決於2002年2月4日送到檢察官桌上,而送達證書所以押2月18日,是因當年高檢署往後蓋兩週,以便檢察官規避法定上訴期間的行政陋習,檢察官2月25日才上訴,顯已逾期。

林俊宏說,最高院判決理由認為,即使法警於2月4日將判決正本置於檢察官桌上,依然未合法送達,故上訴未逾期。林批評最高院的判斷與過往分歧,2006年檢察官劉承武逾期上訴案中,最高院就認定只要判決處於隨時可收受送達的狀態,即屬合法送達,實務上未要求檢察官親自簽收才算數,也因此維持前教育部長楊朝祥等被告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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