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認逼車開單 聯結車駕駛申訴免罰
2020/02/17 05:30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林姓駕駛去年五月駕駛大型聯結車,行經新北市貢寮區台二線貢寮路段時,為超越前方槽車,違規跨越雙黃線,警方認為林男惡意逼車,開罰一萬八千元,並記違規三點;林男不服申訴,宜蘭地方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林男雖有不當超車行為,但未構成「逼車讓道」,不算重大違規,判林男免罰。
林男主張他行駛路段為雙黃線轉變為虛線路段,駕駛槽車的李男是他好友,槽車因載運危險物品不能開太快,李男選在適當直線路段靠右,讓他順利超車,依照當時狀況,他不算是「逼車」。
台北區監理所認為,依據警方開罰前觀察,槽車駕駛李男並無顯示右邊方向燈,或用手勢禮讓林男先過,當時對向還有一輛貨櫃車,林男逼車讓道之舉,恐造成嚴重交通事故。
承審法官勘驗林男車上行車紀錄器,發現林男在超車前,李男槽車有靠右行駛的「讓道」舉動;李男到庭時也舉大車駕駛習慣,「如果要讓後方車先走便是靠右,他有透過無線電跟林男打過招呼」。
承審法官認為,林男超車時,對向有輛貨櫃車,該車與林男駕駛車輛有相當距離,林跨越雙黃線超車不當,卻不構成「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