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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新制 再犯害命可判無期

郭俊邑酒駕造成1死2傷。(資料照)

郭俊邑酒駕造成1死2傷。(資料照)

2020/02/12 05:30

〔記者吳政峰、溫于德/台北報導〕近年一再發生酒駕撞死人事件,引發社會關注,法務部因此修正刑法相關規定,若酒駕致死情節嚴重且為再犯,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

至於本件郭俊邑酒駕造成1死2傷案,檢方認定的殺人罪,刑度為最輕10年以上、最重死刑之罪。法官認定的刑法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因郭男無前科,其酒駕致死行為不構成再犯,若依新法,仍難以最重的無期徒刑來量刑;此外,郭男前年犯案,基於「實體從舊」原則,也不適用酒駕新制。

行政院長蘇貞昌去年過年期間痛批酒駕致死形同故意殺人,法務部旋即於去年5月通過刑法第185條修正案,認為因犯意不同,刑度無法比照殺人,但增列「累犯加重條款」,5年內再犯酒駕且致死者,可處5年以上徒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立法意旨指出,曾犯酒駕且歷司法程序,應生警惕,強化自我節制能力,以避免再蹈覆轍;倘5年內再犯並致人於死或重傷,顯具有特別的實質惡意,有必要提高處罰,以抑制酒駕的社會危害性。

此外,若綜合一切情狀,足以證明酒駕有殺人或傷害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可依殺人或傷害罪處斷。

本案檢察官就是根據被告犯行,認為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此起訴,但未獲法官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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