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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聲請釋憲 原因是:不滿無法當庭詰問被害少女

憲法法庭昨日開會討論性侵案警詢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記者叢昌瑾攝)

憲法法庭昨日開會討論性侵案警詢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記者叢昌瑾攝)

2020/02/05 05:30

依法警詢筆錄得為證據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曾姓男子擄走15歲少女性侵,判刑3年10月確定,他卻認為被害人未到庭接受他的詰問,導致防禦權受侵害,聲請釋憲。大法官昨為此召開說明會,會中律師界認為,未讓被告詰問被害人,有違憲疑慮。行政機關則立場一致,直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規定,被害人若身心受創無法到庭陳述,警詢筆錄「得為證據」。

大法官解釋 2個月後出爐

大法官昨垂詢諸多問題,相關機關須會後以書面答覆,做出解釋可能要2個月後。

被害少女在路上遭擄走性侵,內褲驗出曾男的DNA,被害人報警就醫,但身心受到極大創傷,不願再度出庭作證,法官遂依警詢筆錄及DNA等證據,判曾男性侵有罪;曾男指不知道被誰指控,自己的防禦權遭侵害,因而聲請釋憲。

性侵犯自認防禦權受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或「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少女身心受創不願出庭

這是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也就是讓本來不具證據能力的警詢筆錄「得為證據」。立法出發點原為保護被害人,避免到庭陳述回想痛苦經過,身心受到二次傷害,但也造成被告失去詰問的機會。

刑事廳副廳長吳秋鴻認為法條合憲,但強調,被害人若不能到庭作證,應有經過嚴格審查;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表示,法官應「嚴格把關」,確認被害人真的不能陳述,再勘驗警詢筆錄的錄影,審查始具合憲性。

法務部調辦事檢察官蔡沛珊指出,法院並沒有限制被告聲請詰問被害人的權利,法官可調閱被害人就醫資料,判定是否無法出庭。

警政署科長陳玲君並拿出統計,2014到2019年間,平均每年有4000起性侵案,約1500案進入減述流程,檢察官或法官親訊600案(筆錄具證據力)。

衛福部科長潘英美舉例,2015年通報8499案,一審有罪僅1386案,顯示被害人害怕被告報復、曝光、漫長司法,作證意願低。

律師意見:審判不公平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王怡婷則反駁,不能因為被害人不願意,就剝奪被告詰問權,被告失去武器,形同不公平審判;刑事辯護協會理事長游伯祥表示,該法文字不夠明確,且推定被害人受到創傷不能出庭,違反無罪推定、比例等憲法原則;律師羅士翔指出,證人詰問是被告最基本的防禦權,該法要件過於寬鬆,被害人不用到庭接受詰問,可能讓書證取代人證,侵犯憲法保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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