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以感情為前提的贈與 無法討回
2020/01/08 05:30
對於痴情男阿博誤以為同在澳洲留學打工的大學女校友小含有意交往,他匯款給女方,事後察覺女方無意交往,提告要求女方還錢卻敗訴。律師江信賢表示,這種情況,贈與契約都會成立、討不回錢,提醒男女、情侶交往餽贈財物給對方時,要審慎考慮清楚,因為財物一旦送出去,就不要想能討回來。
江信賢說,如在交往階段送出財物,考慮日後可能有索討回來的問題,最好以立借據方式處理、建立借貸關係,日後才有機會索討。
除非立借據 才有機會
對於以附帶感情交往或結婚條件的贈與行為,江律師說,在法律實務面涉及違反公序良俗,如告上法庭,法官是不會採信這種附感情條件的贈與。例如,他曾經手1件男方以日後與女方將結婚為前提,送BMW名車給女方,後來2人結婚不成,男方提告要討回BMW,被法官判決敗訴、不得追討。
江信賢說,不過,有1種附帶法定義務的贈與,在法律上是會成立的,如某父親要求兒子按月給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他就同意把房子送給兒子,這是因為兒子對父親負有扶養義務。但男女、情侶交往感情,並非法定義務,不能用於附帶條件的贈與。
(資料來源:江信賢律師,記者王俊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