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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三讀 縱火、性騷 可預防性羈押

立院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正案,新增縱火等犯行,均納入「預防性羈押」範疇;圖為日前台南玉井前輩堂縱火案現場。(資料照)

立院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正案,新增縱火等犯行,均納入「預防性羈押」範疇;圖為日前台南玉井前輩堂縱火案現場。(資料照)

2019/12/18 05:30

〔記者謝君臨、陳慰慈/台北報導〕性騷擾的罪責並不重,性騷擾犯嫌被法院羈押的機率極低,在外一犯再犯,讓被害人聞之色變,將來,如有電車之狼等癡漢行為的性騷慣犯,恐會被法院羈押!

提高恐再犯犯嫌羈押率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性騷擾及縱火燒燬他人所居住宅,或燒燬有乘客的大眾運輸工具等犯行,均納入「預防性羈押」範疇,未來檢察官若認定犯嫌具有反覆實施之虞,聲請羈押犯嫌的獲准率提高,將有助於治安維護。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法除納入多款「預防性羈押」犯行外,還包括被告或犯嫌「受拘提或逮捕、受訊問或詢問、審判中」三階段的程序保障。

針對「預防性羈押」條件,新增「放火燒燬現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或放火燒燬有乘客的大眾運輸工具;劫持交通工具;加重強制性交;殺人;性騷擾;買賣人口;強盜罪;加重詐欺;擄人勒贖;製造、販賣或運輸槍械、毒品;違法摘除他人器官罪」等。但若告訴乃論之罪,且已撤告者,不在此限。

盼遏阻電車癡漢等慣犯

資深主任檢察官認為,性騷擾犯嫌是否要預防性羈押,過去就曾有討論,婦團主張不當觸摸對被害人心理造成創傷,雖罪行輕微,但有反覆實施之虞就該羈押,如今性騷犯納入「預防性羈押」,符合實務操作,相信能有效遏止電車之狼等癡漢行為,有助保障他人人身安全。

律師林俊峰則認為,將再犯率較高重罪、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性自主決定權犯罪、加重詐欺罪等類型,列為「預防性羈押」對象,對保障公共利益及維護治安,有一定程度加強作用,但法院依「預防性羈押」作為羈押被告理由,「務必要至為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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