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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司法話題公然聚眾修法三讀/網路撂人亂鬥 首謀可判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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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4 05:30

〔記者吳政峰、黃欣柏、邱俊福/台北報導〕社會上常出現屁孩、酒客、幫派、甚至是討債集團聚眾叫囂案件,但因過去的刑法妨害秩序罪規定要「公然聚眾」才可罰,構成要件嚴苛,警方多半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最高1萬8000元,約束效果不彰。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條文修正案」,將「公然聚眾」要件明確化;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可說與時俱進,把透過網路召集群眾施暴的行為納入管理,可望保護公眾安全,整飭秩序。

公然聚眾要件明確化 造成公眾危險 得加重刑

過去「聚眾不解散罪」規範的行為是「公然聚眾」,也就是在公共場所吆喝召集群眾,且人數不斷增加,才符合資格,但當時立法時空與現在不同,而今大都透過網路「撂人」,無法處罰,使該法形同虛設。

修正案改為只要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就符合消極資格,如果又有意圖強暴脅迫,經警察命令3次不解散就成罪;法務部解釋,意圖強暴脅迫應視現場情況定義,最明顯的就是拿棍子並出言恐嚇。

法務部舉例,酒客發生衝突,互相透過LINE撂人助陣,雙方到場後拿出棒、棍等武器相互嗆聲,警察一旦研判有施以強暴脅迫的意圖,便可命其解散,命令3次不聽,就可祭出刑法149條移送法辦。

若酒客還砸店,就算只有毀損物品,仍屬150條的強暴脅迫,主謀及動手者最重可處5年徒刑,助勢者也要面臨1年以下徒刑;若兩派人打到大馬路或公眾聚集廣場,足以影響他人往來安全,新法有加重處罰規定,最重可增至本刑2分之1,主謀最重可判處7年6月徒刑。

法務部解釋,本次修法與申請集會遊行無關,主要目的是考量今昔時空背景不同,有與時俱進必要,但刑法必須具有謙抑性,不能因為3人聚集就入人於罪,還需客觀證據佐證有強暴脅迫之舉。

警政署表示,將積極規劃辦理員警教育訓練並訂定作業流程,使同仁熟稔新法構成要件及執法適用,今後將正確、強勢執法,以有效壓制聚眾鬥毆。

冠廷往事直播主劉冠廷(左圖)與女員工謝筑穎(右圖,著白衣者),6月時聚眾與警對峙。(資料照)

冠廷往事直播主劉冠廷(左圖)與女員工謝筑穎(右圖,著白衣者),6月時聚眾與警對峙。(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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