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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前女友性侵 恐怖情狼判4年

台南高分院依性侵、妨害自由等罪合併判陳姓男子四年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高分院依性侵、妨害自由等罪合併判陳姓男子四年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19/11/25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恐怖情狼!陳姓男子不甘心女友小怡(化名)與他分手,竟將小怡強押上車,載她到一處溫泉旅館,拿出電擊棒恫嗆「如要分手就一起死」,小怡嚇得不敢反抗,遭陳男性侵,台南高分院依性侵、妨害自由等罪,合併判陳男4年徒刑。

判決指出,2016年10月初,小怡與陳姓男友分手,陳男心有不甘,同年10月30日晚間10點許,在小怡下班必經之處繞行等候。

當天深夜近12點,小怡騎機車經過,陳男開車貼近,迫使小怡停車,陳把小怡推進車內,同時搶走小怡手機與反鎖車門。

10月31日凌晨,陳男載小怡到旅館,拿出電擊棒抵住小怡下巴,恫稱要把她電暈,如果分手就一起死,小怡並遭性侵。

案發後小怡報警,陳男辯稱,與小怡在車內談話後,像小情侶般相約去泡溫泉。但法官查出小怡在車內始終坐在後座,未移到前面的副駕駛座,若感情恢復,怎會一直坐在後座,像在坐計程車?且小怡說當天陳男強押她上車,還以死相逼,與陳到旅館時不敢呼救,怕櫃檯人員不理她,如往外跑恐發生意外,因害怕才未逃跑。法官認同過程合乎常理,採信小怡遭性侵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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