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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不應出現行人 撞死人難究責

楊男莫名跑到國道一號北上175.9公里處,被多車輾斃,國道警察獲報趕往現場處理。(記者歐素美翻攝)

楊男莫名跑到國道一號北上175.9公里處,被多車輾斃,國道警察獲報趕往現場處理。(記者歐素美翻攝)

2019/11/11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楊男在國道一號徒步被撞死,遺體又遭多輛汽車輾過,法界認為,損壞屍體罪並不罰過失者,若汽車駕駛不小心輾壓到屍體,並無刑責可言,至於撞上楊男的第一輛車,因國道不應該有「路人」,這輛車的駕駛,若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沒有過失致死罪之刑責。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彥良舉例說,他所知道的火車撞死人個案,尚無司機必須負擔過失致死的刑責,主因在於行人不應出現於鐵軌上,火車司機如無疏忽,就無刑責可言,相同道理,高速公路上有「路人」,這也非正常現象,不過,撞死路人是否應負擔致死刑責,還是得由偵辦的檢方,視駕駛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實際狀況而定。

執業律師劉硯田說,國道原則上不應出現路人,撞到楊男的第一輛車,駕駛如果沒有違反應注意義務,就不會負擔過失致死罪之刑責,至於第二輛(含)之後的汽車,是輾壓到屍體,還是輾壓到重傷的人?楊男是被第幾輛車輾過時死亡?檢方可能也很難調查得知,在「罪疑利益歸被告原則」下,加上損壞屍體罪不罰過失者,第二輛車以後的駕駛,原則上應無刑責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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