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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船盜抽砂石 台灣能不能抓?法界:經濟海域屬地延伸 我具審判權

中國非法盜採砂石船。(澎湖海巡隊提供)

中國非法盜採砂石船。(澎湖海巡隊提供)

2019/11/0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國抽砂船大舉侵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盜抽海砂,有人擔心我方司法管轄權恐不及於二十浬的鄰接海以外。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認為,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已指出,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屬於我國刑法屬地主義以外原則的例外擴張,審判權沒有問題。

林鈺雄表示,過去中國船隻侵入我國「領海」才被逮捕,而今檢巡在專屬經濟海域抓人,法律適用是個專業挑戰,尤其普通刑法屬地原則的例外擴張(第五、六、七、八條的世界法原則、保護原則、屬人原則等),均無法適用本案。

立法目的即處罰經濟海域犯罪

但林鈺雄認為,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是特別刑法,本身就創設在處罰我國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犯罪行為上,雖沒有直接寫明同時創設刑法效力的屬地延伸,但也沒有否認或排除;且從立法目的看,就是要處罰經濟海域的犯罪,若硬要說我國刑法效力不及,則該法形同具文,顯非立法本旨。

林鈺雄解釋,我國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訂定該專法,對經濟海域可得利用及保護環境等項目具主權及管轄權,雖台灣非聯合國會員,但海洋公約規定的內容視為國際習慣,我國可據以主張。

雖透過解釋可解決管轄權問題,但林也建議,為求更明確,立法者最好在刑法第五條增列該專法十八條;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也認為,當時專法創設時未同步增列在刑法第五條中,是件怪事,立法者應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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