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三讀》火場無人命危害之虞 消防員不必冒險救災
2019/10/30 05:3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中市大雅區月初發生違章工廠大火,導致兩名消防員在無人待救的火場中不幸殉職,為免類似悲劇重演,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退避權、調查權及資訊權等消防員「生命三權」正式入法。未來火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時,消防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退避、調查、資訊權 生命三權入法
最受關注的退避權部分,明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至於「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資訊權部分,若是工廠火災,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若未提供資訊或資訊虛偽不實,可對管理權人處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未派專人到場更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調查權部分,消防及義消人員救災死亡或重傷,中央主管機關應聘相關機關團體代表、 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調查會得向有關機關調閱資料,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
針對公共危險物品等 增訂吹哨者條款
本次修法還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員工或用戶檢舉不法,除可獲檢舉獎金,身分也會保密,並禁止業者秋後算帳。
消防法修正草案去年十二月初審通過,本月經立法院長蘇嘉全兩度召集朝野協商,各黨團總算對修正條文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