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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 國內可罰3萬 出國罰不到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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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05:30

〔記者錢利忠、張文川/綜合報導〕劉喬安等人跨國賣淫集團當初被檢警搜出「花名冊」,因列名女子為單純賣淫、非色情業者,只以證人身分約談,未成為被告。據了解,集團旗下女郎承認賣淫、且性交易地點在國內者,僅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3萬元以下罰鍰。

律師丁昱仁表示,仲介賣淫的被告涉犯妨害風化罪,為5年以下徒刑之罪。至於賣淫者未觸犯刑法,可依社維法第80條裁罰,不過社維法屬行政罰,而行政罰法第6條規定,只有在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才裁罰,因此出國賣淫部分不罰。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劉喬安等3名被告都認罪,沒爭執起訴內容,故北院以簡式判決宣判,未再傳訊相關證人及調查其他證據,依起訴事實論罪量刑,後來檢方與被告均未上訴,劉喬安等3人分獲易科罰金、緩刑等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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