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朋友互動的界限
2019/09/14 05:30
〔記者林嘉東、楊國文/綜合報導〕法官與朋友互動的合宜界限為何?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指出,「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四條明定,法官可以無償對親屬提供法律諮詢,但應告知親屬尋求正式專業諮詢。此外,為避免法官與當事人接觸,禁止和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接觸。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認為,法官承審案件時,若非案件當事人請教法律問題,是OK的,但只要案件中的當事人請教問題,當然不行。案件通常有兩造,公開場合不可、私底下見面不行,更不可以接受飲宴,縱使本來是朋友,若案件進行中當然不行,因為這樣就會不公正。
林永頌表示,承審法官與當事人一點互動都不行,就算是幾乎不碰案件的庭長、院長也不妥,要迴避;院長可以接受親友法律諮詢,但不能是案件當事人。
曾任基隆地院書記官長的律師林富貴說,各審級的院長由法官兼任,院長職務雖與一般機關首長的行政職沒有兩樣,但院長本身職務還是法官,行為準則還是要遵照與受到法官倫理規範的限制,遵守不能與當事人不正當餽贈等準則。
不過也有法官認為,以石木欽的情況來看, 其友人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捲入訟訴時,石並不是案件承審法官、陪席法官或審判長,石等於和翁所涉案件無關,單純和翁往來吃飯就違反法官倫理,認定上似嫌嚴厲;即便翁的案子在高等法院更一審定讞時,石是高院院長,但院長處理行政事務,不碰案件,對應上翁算不算是石的案件當事人,也有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