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法官的疑惑:吸毒秀逗若免死 喝醉撞死人也適用?
2019/09/13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吸毒後影響辨識能力而殺人,所以可以免判死?
對於桃園地院將吸毒弒親的梁崇銘減刑後判處無期徒刑,台北一位二審法官指出,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規定,實務上指的多是先天或後天的精神疾病,在無法控制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狀態下所犯的罪才能適用,同條第3項更特別寫明「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
這名資深法官說,梁崇銘明知吸毒可能鑄下大錯,仍在自由意志下施用安非他命,就要負起吸安後所應承受的各種責任,不符合第19條減刑要件。他質疑,如果吸毒導致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殺人就可以減刑,「那喝得醉茫茫開車撞死人不也適用?」
另有資深檢察官也認為「完全不適用」,他表示,高等法院2006年開過座談會,討論酒後犯案是否適用第19條減刑,決議「不適用」,本案法官竟引用第19條替被告減刑,令人意外。他研判,檢察官上訴後,高院應會改判。
吸毒是自找的非無法控制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直指判決理論基礎有問題,他解釋,學理上有「原因自由行為」,也就是導致犯罪結果的前提如果是自己可以控制的,如飲酒或吸毒,就不符合第19條的減刑要件,不論犯案時意識是否不清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他說,若這件判決理由成立,不就表示酒喝得越多、辨識能力越不清楚,撞死人的刑期就要減得更多?
翁偉倫指出,除非梁崇銘是被人強迫餵毒,非在自由意志下吸毒,才可能引用第19條減刑;另外,合議庭參酌「姊姊求情」,翁也說「這不是法定的減刑要件」。
翁偉倫表示,現今許多判決都是法官自行替被告創設「活下去」的理由,比如有教化可能性、國小是模範生,這些理由看似離奇,其實最終目的都只有一個,「法官不願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