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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連撞3車 辯吃200顆檳榔惹禍

部分檳榔攤還把酒的配方當成是秘方。(資料照)

部分檳榔攤還把酒的配方當成是秘方。(資料照)

2019/08/17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有酒駕前科的翁姓吊車司機酒駕肇事,他推稱是在不知情下,吃了逾200顆含酒精成分的檳榔惹禍,台南地院以警方酒測前未告知翁男可漱口等,以口中可能殘存酒精成分超標,判他無罪;台南高分院推翻一審見解,以他一直吃檳榔,應知體內會有酒精成分,卻仍開車上路,有不能安全駕駛的犯意,改判5個月徒刑。

去年9月17日下午1點10分,翁男涉嫌飲用酒類等物後駕駛吊車上路,在南市街頭失控追撞停放路旁的3輛車。黃姓警員到場,聞到翁男身上有酒味,酒測值達0.31,警方依法送辦。

翁男辯稱,當天他沒有喝酒,是從上午7點半開始吃檳榔,一直到酒測前都還在吃,前後共吃了逾200顆、約1600元的檳榔,吃檳榔後才發現裡面摻有酒精成分。

警未告知可漱口 一審判無罪

翁的辯護人並指警方酒測時未全程錄影,酒測前未問最後服用酒類或類似物的結束時間、未告知可先漱口,認為酒測值超標可能是受測前15分鐘內嚼檳榔所致。

黃姓警員證稱,到場時已見翁男在路邊自行灌水漱口、催吐,口內殘留檳榔早已吐掉,酒測時離車禍發生時間已過39分鐘。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調查,指黃員酒測時未問飲用酒類結束時間、未告知可漱口,都不違反執勤作業規定與處理細則;至於未全程錄影,雖違酒測規定,但可責性不高,也不影響酒測結果。

真含酒精還開車 二審改判刑

二審合議庭認為,翁自稱從上午一直吃大量檳榔,到下午肇事前還在吃,應該認知體內會有一定酒精成分,在此情況仍開車上路,顯然有不能安全駕駛的犯意,因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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