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懲戒 法評會可將壞法官逕送職務法庭
2019/06/28 05: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今天將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法官懲戒程序採雙軌制,未來法官評鑑委員會若認定法官違失情節重大,得跳過監察院彈劾程序,逕送職務法庭審理;而為了賦予當事人不服判決時,得循上訴程序救濟,本次修法也將職務法庭制度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
可跳過監察院彈劾程序
新修條文指出,法評會認法官違失情節重大,包括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法評會認有懲戒必要,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種類,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院。
法官法原規定,法評會應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但被外界批評曠日廢時、制度疊床架屋。當初協商時,監察院反對雙軌制,認為違反權力制衡原則,建議維持先經彈劾再送職務法庭的現狀,但未形成多數意見。
條文另增訂,當事人對職務法庭第一審的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廿天內,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第一審由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加入參審員2人;第二審以公懲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2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人及公懲會委員1人組成合議庭審理;第二審應於6個月內審結。此外,原設於司法院的職務法庭,改設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