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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今三讀/被害人直接監督 可聲請評鑑法官

法官法預定今天三讀,訴訟當事人將可直接請求評鑑法官。(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法官法預定今天三讀,訴訟當事人將可直接請求評鑑法官。(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2019/06/28 05:30

〔記者謝君臨、吳政峰/綜合報導〕法官評鑑制度大改革!立法院臨時會今天將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放寬評鑑時效,並納入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等於當事人、犯罪被害人也可直接監督審案法官,不用再透過機關、團體才能提出。

當事人對法官感受最直接

提案指出,案件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對於法官執行職務的表現感受最為直接,應讓他們得以直接向法評會請求進行個案評鑑,取代以往只能透過機關、團體的聲請途徑;至於檢察官是以官署、而非個人身分成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由其所屬機關提出評鑑請求已足夠,故排除檢察官個人請求的權利。司法院表示,國際上有關當事人請求法官評鑑的設計,較少像台灣一樣須透過民團提出。

新修條文指出,法官若違失情節重大,可請求法評會進行個案評鑑,包括受評鑑者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受評鑑者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的檢察署;受評鑑者所屬法院區域的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受評鑑者已結案的案件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過去得請求評鑑的時效過短,導致許多案件在程序上就被駁回,本次修法延長請求評鑑期間,明定自「判決確定」或「案件繫屬滿6年時」起算3年。此外,即使逾期而不付評鑑,也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的行使。

法官法原規定,司法院每3年至少要完成1次法官全面評核,結果不必公開,評核的結果做為法官職務評定的參考。

立院民進黨團認為,3年1次全面評核,對於客觀呈現法官工作績效、提升整體司法品質的助益有限,因本次修法已納入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請求評鑑,全面評核已無必要,故提案刪除。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肯定司法院開放人民請求評鑑,但認為應放寬至接觸到案件的證人也具有這項權利較佳;不過他覺得,刪除民團請求評鑑的權利非常可惜,有一些弱勢當事人不敢或不知道如何聲請,有民團過濾後協助聲請是種較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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