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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林永頌︰法官評鑑時效 應延長案件確定起3年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記者廖振輝攝)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記者廖振輝攝)

2019/06/03 05:30

記者林慶川/專訪

司法院正推動法官法修法,希望有效汰除不適任法官,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提出民間版本的修法草案,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接受本報專訪指出,其中相當重要的一項,就是司法院版本對於法官或檢察官提起評鑑的請求時效過短,最少應延長至案件確定起三年。

林永頌也說,台灣雖有再審機制,但門檻相當高,且是由法官來決定是否可以再審,因此建議應仿效國外成立中立的「刑事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 CCRC)」或類似的機構,來認定可否再審,給予冤案平反機會。

問:外界普遍認為,不適任法官汰除率過低,司法院目前推動「法官法」修法補救,司改會提出的民間版本草案,有何特點?

答:民間版草案的主要重點,是希望能讓「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延長請求評鑑的時效」,並「增加當事人程序參與」,而此次司法院的版本,也有賦予「人民可以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的權利,值得肯定。

非法律人占比過半、請求人能閱卷

在請求時效方面,司法院版本不論對於法官或是檢察官的評鑑,都是「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三年」,即第一審判決後,必須三年內提出法官評鑑,同理,檢察官起訴後,也必須在三年內提出檢察官評鑑,但許多當事人因為案件可能尚在審理中,恐不敢對法官、檢察官提起評鑑,也因此,民間版本認為,不論是對法官或是檢察官的評鑑,都應將請求評鑑的起算點延後至「判決確定時起算三年」。

而在「評鑑請求人程序參與權」方面,司法院版本中,僅受評鑑法官得聲請閱卷,並不合理,應該讓請求人也有閱卷的權利,民間版本也增訂評鑑過程中的程序參與權,讓當事人雙方都能在程序中表達意見。

在評鑑委員會組成方面,司法院版本雖將評鑑委員增加兩名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但法律委員比例仍過半,我們認為應明文使非法律人占比過半,以消除民間對評鑑委員會中法律人可能官官相護的質疑,而為解決現今評鑑委員會效能低落的問題,應該在評鑑委員會中加入專任委員五名,並明訂召集委員由專任委員中產生。

另外,司改會也希望能將原本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法官及檢察官的定期全面評核,改名為「全面評鑑」,由第三方「評鑑委員會」辦理,讓外部力量監督,並公開全面評鑑結果。如果發現有問題的法官、檢察官將進行個案評鑑。

審案品質須納評鑑 絕非干預司法

問:司改會提出,「法律涵攝錯誤」應付評鑑,引發法官團體反彈,可否進一步說明你們的想法?

答:對於單純法律見解的適用,確實不應列入評鑑的範圍,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編按:所謂「涵攝」是指將具體案件置於法律規範要件下),並不等同法律見解,而是對基礎事實及法律適用間的基本原則有所偏誤,應視為審判上嚴重的錯誤。

例如,一件一般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其情節極可能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但偵審中如果視而不見,這樣合理嗎?這個部分縱使沒有惡意,也屬重大過失,應該要送評鑑的,這些人民都是非常care(關心)的。

簡單來說,當發生審判上嚴重錯誤時,人民除了可以進行原本的訴訟救濟制度外,而做出重大涵攝錯誤的司法官辦案品質,也需要受到監督,評鑑這樣的行為絕對不是干預司法,因此,民間版本增訂「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應付評鑑」。

問:司改會也希望除了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外,仍有「保留團體請求評鑑」的必要,為何?

答:現行「法官法」能受理並協助人民提出評鑑請求的機關團體有「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與「民間團體」,觀察歷年提出評鑑請求的數量,司改會提出的個案評鑑佔法評會總案件數的六十五%,佔檢評會總案件數更高達了八十八%,這些數據證明,民間監督機制介入,是個案評鑑能順利運作的關鍵。但此次司法院版本草案卻刻意刪除「民間團體」請求評鑑的資格,也就是民間司改會為首的民間團體,令人質疑官方有意削弱監督力量。

如此一來,弱勢無助的案件當事人或不願曝光的性侵害案被害人,未來如果沒有民間團體的協助,恐怕將因害怕公權力而不願意出面,或根本無力請求個案評鑑,更遑論參與複雜專業的評鑑程序,此外,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及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等重大司法風紀案件,若非司改會以請求人身分主動提出評鑑,根本沒有機會進入評鑑程序檢視是否有違法,因此,民間版草案仍保留得經由民間團體請求評鑑的機制。

盡速推動司法科學 落實鑑識機制

問:你認為現行有哪些司法制度必須儘快改革,且刻不容緩?

答:證據法則會影響到法院審判的品質,法院審判品質若不好,人民就會不信任,除了造成很多冤案外,也會讓案子一直纏訟,也因此,司法科學中如鑑識、鑑定這些沒弄好,司法一定會揹上黑鍋,司改國是會議曾決議,要建立一個司法科學委員會,讓鑑識、鑑定及法醫方面能夠建立一個比較好的規範及機制,這些都還沒落實。

台灣現今的司法為何會引來民怨?原因之一就是冤案。司法機關若錯辦冤判,目前雖有再審的平反機制,但是光要進入可以再審的門檻就不到百分之一,目前很多國家已建立「刑事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不同於台灣現今都是由法官來決定案件是否可再審,這些國家是由法律人及少部分不是法律人所組成的一個委員會來過濾冤案,認定可否再審。

若有堅實的第一審,很多案件可能在第一審就能定紛止爭,但前提是,司法院必須先提升第一審的審案品質,若提升了,人民可能會想:「判這樣可以了!」大部分都不上訴,不會一直上訴纏訟。

此外,很多民眾詬病的是,為什麼上法院打官司,常一個審級一直換法官?曾有一個案件,光第一審就換了四個法官開了十年,這些問題根本就不用修法處理,司法行政介入就能改善,但還是一直有這種情況發生。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更能認識司法

問:中正大學今年初的一項民調指出,人民對法官審判公正性的信任度低,你的看法?

答:這項民調顯示只有兩成民眾信任法官審判公正性,但是,我認為台灣的法官審案品質應該沒有爛到這種程度,若實際上真的那麼低,台灣司法早就垮了。不過,信任度一直上不來,一定有它的原因,例如,法官及檢察官可能開庭態度不好、審案不公正、辦案不認真、庭內不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等。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不了解司法,司法院正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管是參審制,還是陪審制,若未來人民可以實際參與這類法庭運作方式,跟司法會比較接近,對司法會多一點了解。此外,民眾不了解司法的另一個面向是,不懂司法程序,看不懂判決書,很多法律概念也不了解,這個是法治教育不普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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