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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同意就要自己審 法官心態成再審關鍵

每遇冤獄因再審而平反者,司法改革等團體及曾獲得再審機會的嫌疑人,皆一起到高分院歡迎他出獄。(資料照)

每遇冤獄因再審而平反者,司法改革等團體及曾獲得再審機會的嫌疑人,皆一起到高分院歡迎他出獄。(資料照)

2019/05/07 06:00

司改會:需法院外部發動機制

〔記者溫于德、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院日前通過再審程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界普遍表達肯定之意,不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裁准再審機率低的原因,在於同意再審的法官必須自己審理此案,法官難免會有「多一案不如少一案」的心態,建議能有法院外部發動再審的機制,否則可以想見未來裁准再審的機率仍會偏低。

林永頌表示,再審修法草案雖然有進步,但預期實際運作上仍然有難度,因為再審發動權仍在法官手上,再審制度最大的問題,向來就是「法院審查太過嚴格」,法官裁准再審的比例才會這麼低,以致冤錯案平反困難。

林永頌認為,司改國是會議有決議,要設立審查冤案、錯案的外部獨立審查機制,初步審查通過可能是冤錯案後,再送進法院,雖然最終仍是由法院決定是否再審,但公信力有明顯差別;林說,這次修法只修了一部分的程序問題,並未解決再審困難的根本問題,相當可惜。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也肯定此次修法,並指現行法律欠缺的「閱卷」、「陳述意見」與「聲請調查證據」三大程序權,均可望獲得改善。

律師:看運氣 遇好法官才能翻案

羅士翔表示,冤平會過去遇到的狀況是,為個案聲請再審時,往往要看「運氣」,一旦遇到好的法官認為案件有蹊蹺,才會願意重新審視案件,若再審部分能制度化,就不必看天吃飯;再者,司法院修法前,對於是否准許當事人行使程序權,往往由法官決定,再審程序若能制度化,將有更多冤獄案件被看見。

羅士翔進一步指出,任何一起冤獄平反案件,法官若不願意再審,那麼有再好的證據或律師團,也是沒有用,且對於冤獄受害者來說,正義已遲到太久,至於以前受挫的矚目案件,是否可望受惠本次修法,獲得再審?羅士翔僅指正在努力當中,其中包括性侵冤案。

冤平會曾成功救援多起冤案,近期以「鄭性澤殺警案」、「陳龍綺性侵案」最為人知,鄭雖被控殺害警員蘇憲丕,獲判死刑,但再審認定警方刑求取供,以及現場彈道比對鑑定有利鄭,改判無罪確定;至於陳龍綺,再審針對被害人身上採取的「混合型DNA」深入比對後,認定無法證實陳龍綺涉案而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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