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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民意高度重視危駕 才能促成修法

危險駕駛動輒造成人員傷亡,光靠警方臨檢取締難遏止惡行。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危險駕駛動輒造成人員傷亡,光靠警方臨檢取締難遏止惡行。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19/01/29 06:00

〔記者鄭景議、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的酒駕認定標準,並非一開始在公共危險罪章就有明確規定,而是一次次的慘痛教訓,才演變到今天明文定出0.25的標準。警大教授蔡中志說,民意及輿論走向,是修法的一大推力,人民對危險駕駛行為是否有足夠的警覺,來促使立委修法,是重要關鍵。

蔡中志教授指出,台灣路小車多,交通事故也多,說道路就是台灣最危險的地方,一點也不為過。2016年數據指出,台灣平均每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8人,是一般刑案致死人數望塵莫及的數字。

蔡中志認為,像日本及德國這樣車流量大的國家,民眾重視道路安全,德國刑法更明確列出哪些行為觸犯危險駕駛;日本近日也有起惡意逼車致死案例,判刑18年,引用的「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也是明文列出酒駕、無視交通號誌、妨礙駕駛等行為;台灣若要與他們看齊,民眾也要相挺。

法官憂修法入罪太嚴苛

律師張立業同樣支持將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明文列入公共危險罪,他認為,如同比照酒駕肇事修法列為公共危險罪一樣,這是刑事政策是否入罪化的問題,他個人非常贊成,而且立法技術沒有問題,只要朝野有共識即可水到渠成。

不過,高等法院法官汪怡君認為,何謂逼車、蛇行,其標準何在?如何認定?配套在哪裡?都是問題所在,例如,變換幾次車道才算是蛇行?若動輒以刑罰處置,是否會太嚴苛?值得三思。

高檢署檢察官曾文鐘也認為不必另行修法入罪,因為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中,已有相關規定,即可以公共危險罪加以法辦,問題的核心應是如何科學蒐證,及證據是否充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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