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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擬放寬門檻 最高院回應「非常上訴不是第四審」

最高法院回應,非常上訴是對違背法令的確定判決而設的非常救濟程序,主要目的是統一法令適用,並非「第四審」。(資料照)

最高法院回應,非常上訴是對違背法令的確定判決而設的非常救濟程序,主要目的是統一法令適用,並非「第四審」。(資料照)

2018/07/24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檢察總長江惠民有意放寬非常上訴事由,對於對被告有利的定讞判決也會提起非常上訴,「該提就提」;對此,最高法院回應,非常上訴是對違背法令的確定判決而設的非常救濟程序,主要目的是統一法令適用,並非「第四審」,而刑事訴訟法第448條也已明定,非常上訴的不利結果,效力不及於被告,即使撤銷違法的判決理由,也不能讓被告判更重或從無罪改判有罪,除非修法,否則最高院也只能依法判決。

最高院指出,我國的非常上訴制度與日本、法國相近,法、日每年的非常上訴案件只有個位數,我國則是3、400件,非常上訴是特別程序,不能與一般通常上訴程序相提並論,若提非常上訴不須附加條件,那麼與一般上訴有何不同?如此將使非常上訴成為上訴第四審,有違訴訟經濟。

最高院指出,非常上訴的主要目的既然是統一適用法令,則沒有法令爭議的案件就沒有必要反覆提起非常上訴,例如法院漏未宣告沒收,或不影響情節和判決意旨的文字誤寫、誤認自首、不應緩刑判緩刑、不應減刑卻減刑,都不在統一法令適用的非常上訴範圍,而是在上訴階段就應糾正的錯誤,或由二審補充判決即可。

最高院表示,尊重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權,最高院刑庭的決議並不能限制總長的非常上訴權,檢察總長對於有利被告的判決,可斟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院受理後也並非有求必應,會斟酌此案是否具有法律的原則重要性,若沒有即會駁回非常上訴,基於審、檢分立原則, 院、檢應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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