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內沒車 脫衣露鳥判無罪
2018/05/22 06:00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撿拾回收物的林姓男子在橋頭地方法院南側機車停車場脫光衣服後裸露生殖器,遭法警查獲,被以公然猥褻罪起訴;不過,橋頭地院審理認為,這處供洽公民眾使用的停車場使用率低,當時並無停放機車,不足證明被告有何使人觀覽之意圖,判他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9月5日下午4時46分許,當時在橋頭地院南側7樓樓梯間的1名法官,無意間向停車場望去時,發現1名男子全身赤裸在停車場內活動,隨即向法警室通報逮捕林男。
警方調閱停車場監視器,將林男依公然猥褻罪嫌移送,被橋檢起訴。林男稱,監視器畫面中的人不是他,他只是在那裡要尿尿而已;林的辯護人則稱林有中度智能障礙,其智識程度顯較一般人為低,尚不得以一般人之通常行為準則。
景觀樹隔開停車場視線
法官調查,此處停車格雖是供民眾洽公使用的公共空間,但與北側之新中三街間有2排景觀樹木,樹木於事發時高度均約有170公分,又該停車格南側距離最近之道路為橋新一路,其距離顯逾27公尺,且有樹木間隔;此外,該停車場使用率低,當時並無停放機車等情形。
法官並指,猥褻係指姦淫以外,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惡感之行為。而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意圖供人觀覽為其要件,認定不足證明被告有何使人觀覽之意圖,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