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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被告可獨立聲請閱全卷 刑訴法一年內修正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公布762號解釋,宣布刑事訴訟法33條2項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公布762號解釋,宣布刑事訴訟法33條2項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2018/03/10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被告權利大變革!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限制未請律師的被告,只能閱覽「筆錄」影本,常遭質疑妨害被告行使防禦權,兩名刑案被告為此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9日做出762號解釋,指被告應有閱覽「全部卷宗」的權利,宣告該條文違憲,命刑訴法主管機關司法院須於一年內修正。

據悉,司法院前已修訂該法條草案,3月1日會銜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修法方向與釋憲內容一致,無須再退回大修,最快本會期即可通過。

根據司法院統計,2016年一審的通常程序案共有5萬361件,未請律師的有3萬1669件,而拉長到2013至2016年共4年期間,一審共有23萬9430件通常程序案,其中18萬56件未請律師,換算約超過7成的案件未請律師。而在762號釋憲文公布後,這些人將有權申請閱卷,對被告人權是一大躍進。

現行規定 閱卷要請律師

現行刑訴法規定,被告如果有請律師,律師可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被告若未請律師,只能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常被外界批評兩套標準,質疑為何律師可檢閱全部卷宗與證物,當事人只能看筆錄,妨害被告行使防禦權。

犯下強盜殺人罪的朱姓男子,2016年向台南高分院聲請交付卷內照片,被法官駁回,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又遭駁回,遂聲請釋憲;另名具律師資格的王姓男子犯下傷害罪,向台中地院聲請交付審判卷證及偵查全卷光碟,遭駁回且裁定不得抗告,亦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解釋,以前是因擔心被告毀損卷宗證物,才設下限制,現多已電子化,這方面的疑慮降低,對被告當然是種保障。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被告未來將不因有無請律師,而影響聲請調閱卷宗的權利,且不再僅限於影本,如果被告想要看到原證物,經法官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亦可親自閱覽。

有助挽回民眾司法信賴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指出,釋憲結果讓被告與檢方的攻擊和防禦武器相等,對被告是件好事,亦有助挽回民眾的司法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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