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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警製作假筆錄 過動症男判8月

台北地院昨依3次偽造公文書等罪,併判梁男8月有期徒刑,不可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

台北地院昨依3次偽造公文書等罪,併判梁男8月有期徒刑,不可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

2017/09/05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中山警分局黃姓、曾姓警員,為了「衝績效」,至少3次指使有「過動症」的45歲梁姓友人,協助製作假檢舉筆錄,再偽簽檢舉人姓名並按指紋,據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2警認罪獲緩起訴,台北地院昨依3次偽造公文書等罪,併判梁男8月有期徒刑,不可易科罰金。

據調查,黃、曾2警前年8月至10月間,先後持3件偽造的吸毒案檢舉筆錄,向北院聲請搜索票,法官發現檢舉人根本不知這回事,識破員警伎倆,向台北地檢署告發。

2警衝績效 認罪後緩起訴3年

北檢考量2警認罪且沒前科,在績效壓力下一時失慮犯案,今年6月依偽造文書、違反個資法,將2警處分緩起訴3年,各繳國庫25萬元、5萬元,另服120小時、100小時義務勞務;梁男因有前科,不符緩起訴要件,遭檢方起訴。

法官認為,梁男3次犯行皆觸犯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且是員警登載不實罪的共同正犯,誣告罪刑度為7年以下,公文書登載不實等2罪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法定刑度皆重,考量梁男動機是幫助警察辦案,犯後認罪、有悔意,符合「情輕、法重」的減刑條件,因此3罪各輕判6月,合併執行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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