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救命第一 不受限個資法

警手機定位 成功救輕生者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部分員警認為,自殺協尋因個資法的關係,限制了警方搶救的機制,不過律師洪銘憲駁斥,依據個資法第16條第三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事實上可以不受到個資法的限制。
洪銘憲認為,個資法第16條有很大的解釋空間,當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危害時,就不能拿個資法當擋箭牌;很多民眾通報家人自殺時,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由於沒有明確的證據,警方常以個資法推託,可能擔心介入雙方的糾紛,不過他認為不會有這個問題。
洪銘憲解釋,在16條第三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在郭媽媽的案例中,若警方認為郭媽媽不是「當事人」,那麼16條第四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也能視為不適用個資法保護的特殊目的。他認為,警方堅持做完筆錄再通報電信公司做定位,某種程度有問題。
一名退休警官則認為,治安與人權在折衝,民主可能影響行政效率,讓公僕不敢太恣意,但是公僕與制度太僵硬,應受譴責,如同洪仲丘案,草菅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