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執勤影音資料 警署禁私自PO網
2016/12/24 06:00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員警執勤時隨身攝錄的影音常任意PO上臉書,對當事人造成不公平,並引發不必要紛擾;警政署昨規定,禁止警員公開執勤時拍攝的影音,更不可任意PO上網路,若違反規定,將處申誡至記過處分。
違反規定處申誡至記過
本月初,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秘書室主任呂天喜違規停車,新北市警局新店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炳志執行拖吊,車剛吊起,呂員趕到說了一句「都是自己人…」,陳炳志大爆走,還將拖吊的影片由友人後製後PO上網路,甚至將呂的薪水、照片、身分都揭露。
今年10月,台中市警局吳姓女警員巡邏時,遇上1輛修女駕車闖紅燈,險遭撞及,她將取締攝錄影音剪輯後上傳臉書,並加「你差點就送我去見上帝了」、「三寶邏輯無極限」等字眼,引發議論後她趕緊刪除。
基層員警擅將執勤時用密錄器或行車記錄器攝錄的影音,上傳網路或不當利用,一再引發爭議,警政署昨函頒「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及「警察機關警用車輛使用行車記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
須經長官核准才可使用
針對警員這類影音的攝錄、建檔、保存、申請調閱、複製及運用訂定規範,若違反即究責,以維護執勤安全與保障民眾權益。
未來使用這些執勤影音,提供新聞媒體輿情說明、辦理犯罪預防宣導或教育訓練等公務時,須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才可提供,如涉及刑案,也要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