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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通緝犯 當然拒檢」撤銷行政處分最扯理由

2016/09/26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沒有最扯,只有更扯!

毒品通緝犯蕭姓女子看見警方路檢酒駕,知道自己「身分特殊」,加速逃逸結果撞車就逮,事後竟向新竹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提告理由竟是「我是通緝犯,怎麼可能乖乖接受路檢?」結果當然被法官駁回。而本案也讓法界啼笑皆非,直呼訴訟理由實在太扯。

本身是通緝犯,居然也可以拿來當作訴請撤銷行政處分的理由,可說法界罕見,而女主角是有恐嚇取財、多次毒品案件前科的蕭女,現仍於桃園女子監獄服刑。

蕭女說,103年12月6日晚間11點多,她開車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香山交流道入口匝道附近時,因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逃逸,事後經國道警察攔停舉發,遭監理所裁罰9萬元、吊銷駕照等行政處分,蕭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蕭女說,當時她是通緝犯身分,所以才會不依指示停車,但並未酒駕,認為自己理由充分,要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國道警方作證說,當天執行酒駕路檢勤務,發現蕭女神色慌張,遂指揮她停靠路肩,員警上前要求將車輛熄火並出示身分證件時,蕭女不聽指揮,亦不顧站車旁執勤員警安危,於佯裝找尋證件之際,加速衝上國道逃逸而去。

事後蕭女的車於國道橫衝直撞,失控撞上外側邊坡肇事,警方才知該車駕駛蕭女,竟是新竹地檢署於103年11月28日發布毒品通緝在案的通緝犯,當場逮捕。

法官指出,駕駛如因未依指示接受稽查拒絕酒測,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法官認為,蕭女被發佈通緝,並無礙於本件違規事實的認定,更不能作為請求免罰的事由,因此監理所對她裁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且三年內不得考照,並應參加道安講習,並無違誤,駁回蕭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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