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攝狼」女童家教專挑國中小女生下手 判5年2月
2026/05/24 09:43 記者吳昇儒/新北報導
新北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湯男觸犯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等罪,判處5年2月徒刑。(記者吳昇儒攝)
楊姓男子瑋前年擔任某兩位女童家教老師時,趁著上課期間,將手機置放在書桌底下偷拍學生內褲;楊男更鎖定超商內的國中女生利用行車紀錄器,偷拍裙底。此外,也下載未成年性影像蒐藏。檢警接獲情資,在其住所起出大量不雅影像。新北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楊男觸犯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等罪,判處5年2月徒刑。
檢警調查,楊男子於前年8、9月期間,受僱指導兩名家住台北市的國小女童作業,他卻趁教學期間,偷拍女童內褲及大腿內側;同年11月13日起,楊男更利用裝在安全帽上的行車紀錄器,拍攝前往超商購物的國中女生裙底風光,共有多名國中生受害。
警方於去年2月持搜索票前往楊男住所搜查時,更查出其利用社群軟體下載多部兒少性影像,依法將其移送法辦。
檢察官抽絲剝繭查出,楊男共偷拍兩名國小家教學生及9名國中少女裙底,另在查扣的上百個性影像檔案中,共找出3名可辨識的被害人身分,訊後依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及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楊男坦承犯行,但其辯護人則稱,拍攝到的影像均不符合性影像定義,僅適用妨害秘密罪;另在超商偷拍國中女生裙底部分,雖被害人不同,然應論以接續犯;此外當事人持有性影像部分,是在修法之前,僅適用修法前的行政罰。
法官調查後認為,楊男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拍攝內褲、安全褲、大腿根部、內側等影像,以社會大眾普遍的認知與道德觀念來看,是為了滿足其性慾,與性影像定義相符;另在超商內拍攝國中女生裙底行為,各次行為均具高度獨立性,並非無法區分,均應分別論以數罪。
此外,楊男持有兒少性影像時間長達數年,直至被搜索前才停止蒐藏,故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法官認定,楊男觸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部分,判處1年6月徒刑;另偷拍兩名家教女童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偷拍9名國中女生部分,各判2年5月徒刑,應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