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男來台當車手包吃住、日領3千 7天提款68次得手134萬餘元
2026/04/22 12:35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馬來西亞鄭男來台擔任提款車手,被判處3年11月徒刑。(示意圖)
鄭男來自馬來西亞,以觀光名義到台灣擔任車手,接受詐騙集團包吃包住招待,一個禮拜內,在員林市提款68次,得款134萬3000元,共有20人受害。警方獲報,趁他出境前將他逮捕,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以鄭男犯下20罪,平均每罪1年1至1年3月,共應執行3年11月,執完畢驅逐出境。
鄭男在馬來西亞從事服務業,去年7月得知來台灣有「工作兼旅遊」的機會,全程包吃包住,每天可領台幣3000元。他於14日入境,取得工作手機,18日到員林市收到提款卡,開始接受「TOMMY」、「隊隊長」指示到ATM提款。
判決書指出,鄭男在7天的時間內共提領68次,主要在員林市區的銀行ATM,偶爾到超商ATM,共得款134萬3000元,光19日1天就提領34次,每次提領金額約10萬,同一部ATM最多提款8次,每次金額最多提領15萬元,所有款項均交給上手。
20名被害人中,以簡女損失18萬元最慘重,她因購買演唱會門票,被詐騙集團告知系統有誤,要她把帳戶餘額匯至指定帳鳥,否認會重覆提款,簡女不疑有他,9月19日下午2點分4次匯出18萬元至指定帳戶,同一時間在員林市的鄭男立即將匯款領出。其它被害人部分是網路購物,對方稱操作錯誤,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另有一人花5萬元「買春、打砲」,結果匯到詐團的帳戶被提領。
檢方認為鄭男惡性重大求刑8年6月,法院考量鄭男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專程來台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水手,對集團運作提供助力,嚴重影響社會交易安全與秩序,犯行不當。惟到案後坦承犯行,雖未與被害人和解,仍依其犯罪動機、手段、被害人損害程度,量處適當之刑,最終定執行刑為鄭運展3年11月,所得報酬1萬8000元沒收,執行完畢,驅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