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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拋棄繼承才首次見親爹 台南男求法官:想把父親欄換成他

    2026/04/11 20:53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養子辦理拋棄繼承才首次見到生父,相比無血緣繼父,撫養他超過10年並聲請收養。台南地院認定雙方情同父子,裁准收養。(資料照)

    養子辦理拋棄繼承才首次見到生父,相比無血緣繼父,撫養他超過10年並聲請收養。台南地院認定雙方情同父子,裁准收養。(資料照)

    養子辦理拋棄繼承時,才首次見到親生父親;反觀無血緣的繼父,卻將他視如己出撫養十多年,讓養子決定改變身分證後的父親欄位。繼父因此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認可收養養子,法官審酌雙方情同父子的情感依附,依法裁定准予收養。

    繼父與養子的生母在2015年12月結婚,養子向法院主張,自結婚後即與繼父、生母同住至今,有成立收養關係的意願,並已取得母親同意,繼父因此依民法規定,備妥收養契約書、出養同意書及戶籍謄本等書證,向法院提出認可收養的聲請。

    台南地院上個月開庭調查,繼父、繼子及生母都到庭同意收養。繼子向法官表示,繼父與母親結婚多年,實際撫養他10多年,希望能正式收養,一家人共同生活十幾年來,生活中許多事務都是繼父在教育陪伴,所以想改變身分證背面的父親欄位,期盼成為法律上真正的父子。

    生父雖然遞交呈報狀同意出養,但在法院通知到場時並未現身,繼子向法官坦言,直到今年3月為了辦理拋棄繼承事務,才第一次見到生父。法院考量生父長期未對繼子盡保護教養的義務,依法認定無須再通知其到場表示意見。

    法院審酌繼父收養動機單純,且無違反收養目的重大情事。法官認定,繼父、子兩人具長期共同生活、互相照顧扶持之事實,雙方建立宛如父子的情感關係,收養具必要與正當性,裁定准予收養,並溯及自今年2月26日簽訂書面時生效。程序費用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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