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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吃小三協議「違約賠百萬」被打15折 法官砍價理由曝光

    2026/03/07 18:24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林男偷吃小三被劉姓前妻抓包,雙方簽約,未付孩子扶養費須罰100萬元。台南地院考量他僅違約9個月、且事後已履約,審酌財力後打折判賠15萬元。(記者王捷攝)

    林男偷吃小三被劉姓前妻抓包,雙方簽約,未付孩子扶養費須罰100萬元。台南地院考量他僅違約9個月、且事後已履約,審酌財力後打折判賠15萬元。(記者王捷攝)

    林姓男子外遇,前年10月與劉姓前妻簽約,如果沒有付孩子的扶養費就要罰100萬元違約金,但他直到去年6月和解離婚才開始付,劉女提告林男違約求償,但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林男事後有付錢,所以打折判賠15萬。

    劉女控訴林男婚姻期間發生婚外情,與小三互傳親密訊息,並多次出遊住宿。前年9月,劉女在台東撞見兩人後提出離婚。雙方協商後,林男同意簽署和解契約,約定自前年10月起,按月給付1萬5000元子女扶養費。契約明訂若違反約定,需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劉女則放棄精神賠償。

    林男簽約後未付款,直至去年6月雙方經調解離婚,再次約定,自去年7月起按月支付1萬5000元,林男才開始如數給付。劉女不滿林男前面違反原契約,提告要求給付違約金100萬元。同時,劉女另求償離婚損害賠償60萬元。審理時林男未到庭。

    法官確認,雙方已就外遇達成協議,劉女同意林男無庸賠償慰撫金,故駁回60萬元請求,但離婚前的契約,法官認定林男確實違約9個月,但考量違約金具懲罰性質,且林男於調解離婚後已按月給付。法官綜合審酌雙方學歷、財產所得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認定100萬元違約金實屬過高,依法酌減為15萬元方為適當。

    最後判決林男應給付15萬元違約金,訴訟費用2萬7240元,林男負擔2555元,其餘由劉女負擔,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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