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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拍女下屬褲底風光 「攝狼」主管掰查看工作狀況慘了

    2026/03/04 16:4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苗栗地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吳男有期徒刑6月。(資料照)

    苗栗地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吳男有期徒刑6月。(資料照)

    苗栗某機電公司主管吳男,把微型攝影機黏在女下屬辦公桌面底部,偷拍褲底風光,被逮後竟瞎掰「只是要查看員工平時工作狀況」,法官斥無稽,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徒刑6月。

    吳男去年5月15日見女下屬穿寬鬆短褲上班,上午10點多,趁女下屬離開座位,將微型攝影機架設在女下屬辦公桌面下方。

    吳男當日中午午休之際取回攝影機,再於下午1點多分許,架設在女下屬辦公桌面下方,以更貼近座椅方向之角度拍攝,攝錄到女下屬褲底、大腿內側及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影像。

    女下屬察覺吳男當天行為舉止及神情有異,查看辦公桌周邊情形,驚見桌面底下被偷裝攝影機。經向公司反映,調閱辦公室監視器影像,發現「攝狼」就是吳男,報警處理。

    吳男坦承裝設微型攝影機,但於警詢時辯稱,是想瞭解員工最近的工作壓力及對工作的看法才裝設。他之後於檢方偵查、法院審理中又改稱,他是因為退貨及遲交貨物狀況變多,而該女下屬是負責品檢,為找出緣由才裝設。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吳男對於在女下屬辦公桌面下方架攝微型攝影機,行為原因說法前後不一。且辦公室已有架設於天花板位置之攝影機,可用以監督、管理他人工作過程;再者,倘若吳男是為監看女下屬工作狀態,應以架設攝影機在辦公桌面上,以聚焦拍攝工作情形,認吳男所辯實屬無稽,難以採信。

    經法官勘驗微型攝影機所攝錄得之影像,有女下屬褲底、大腿內側及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屬於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性影像。吳男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6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微型攝影機等相關設備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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