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沒打人就沒事!律師提醒:這幾種行為都算家暴
2026/03/04 00:1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律師施志遠。(施志遠事務所提供)
曾任法官的律師施志遠指出,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規定,只要對家庭成員間有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都屬於家庭暴力行為。而該法所指的家庭成員,除了現有或曾經的家屬、同居關係者外,為了擴大保護範圍,更修法擴及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
施志遠表示,所以只要被害人受到上述之人毆打、言語恐嚇、經由訊息騷擾,或是透過金錢上管制壓迫等行為,均可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通常法院會依照個案情節,命相對人不得持續騷擾、靠近、通話、通訊、或命遷離固定處所,以保護被害人,倘相對人收受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後,仍做出違反保護令禁止的行為,即屬觸犯違反保護令的犯罪行為。
施志遠說,以本案而言,被告方男既然已經收受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即不可以再對被害人廖女為騷擾或暴力行為,且應遠離廖女固定處所100公尺,但方男竟仍接觸、騷擾被害人,並將被害人帶遠離家到南部乞討,顯然已經違反保護令內容,且因方男先前已有多次違反保護令的犯行,台南地院二審才會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較重之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