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別以為沒打人就沒事!律師提醒:這幾種行為都算家暴

    2026/03/04 00:1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律師施志遠。(施志遠事務所提供)

    律師施志遠。(施志遠事務所提供)

    曾任法官的律師施志遠指出,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規定,只要對家庭成員間有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都屬於家庭暴力行為。而該法所指的家庭成員,除了現有或曾經的家屬、同居關係者外,為了擴大保護範圍,更修法擴及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

    施志遠表示,所以只要被害人受到上述之人毆打、言語恐嚇、經由訊息騷擾,或是透過金錢上管制壓迫等行為,均可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通常法院會依照個案情節,命相對人不得持續騷擾、靠近、通話、通訊、或命遷離固定處所,以保護被害人,倘相對人收受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後,仍做出違反保護令禁止的行為,即屬觸犯違反保護令的犯罪行為。

    施志遠說,以本案而言,被告方男既然已經收受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即不可以再對被害人廖女為騷擾或暴力行為,且應遠離廖女固定處所100公尺,但方男竟仍接觸、騷擾被害人,並將被害人帶遠離家到南部乞討,顯然已經違反保護令內容,且因方男先前已有多次違反保護令的犯行,台南地院二審才會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較重之刑度。

    相關新聞請見︰

    違反保護令帶身障女友南部行乞 南院二審判他4月定讞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