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蚵車成性騷現場! 男子趁車子蹦跳晃動摸鄰坐女童胸部下場曝光
2026/03/03 12:26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採蚵車蹦蹦、跳跳,男子趁機摸隔坐女童胸部。(資料照,示意圖)
彰化縣何男搭乘採蚵車時,涉嫌以手指觸摸坐在他旁邊的女童胸部,過程全被女童媽媽用手機錄下,提告性騷,該案審理時,何男說,採蚵車行進時車輛顛簸、跳動,他看女童滑下去,就扶住對方,結果被解讀成「性騷」,非常冤枉,但其說詞不為法官採信,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該案發生於前年5月27日傍晚5點左右,被告坐採蚵車到潮間帶,女童坐在其旁邊,同車還有女童的哥哥、阿公、阿嬤,女童的媽媽坐在同一車的對面,媽媽拿出手機拍攝家人,驚見何男竟趁車輛行進間,以右手手指觸摸女兒的胸部。
何男坦承有碰觸到女童,但矢口否認性騷擾犯行,他辯稱「當時車輛顛簸,我看到她滑下去,就扶著她的手,沒有故意要碰她胸部。」法官當庭勘驗手機錄影畫面,發現他原將右手肘靠在欄杆上,手臂朝向自己身體,但他隨後將手臂往外伸展,低頭看向自己手掌,將手指觸碰其胸部,導致她衣服有皺折現象。女童當下察覺有異,看向男子的手,他這才將手掌移開。
法官審酌認為,車輛行進過程雖有顛簸晃動,但被告此種舉止,根本無法協助女童穩定身體。若是一般人誤觸他人胸部,正常反應應是立刻驚覺並快速將手伸回,但何男觸碰後竟繼續以手指滑動,顯見並非誤觸,而是故意為之。
法院審理時,男子始終否認犯行,雖表示有調解意願,但女童家人無意願,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