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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北檢深夜拘提到案 將先發監執行

    2026/02/27 05:56 記者劉詠韻、吳昇儒/台北報導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資料照,攝影劉信德攝)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資料照,攝影劉信德攝)

    首次上稿 00:34
    更新時間 05:56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被控任內11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中,收受賄賂護航廠商得標並圖利,最高法院昨駁回其中4件收賄罪、1件圖利罪、2件洗錢罪的上訴,7罪總刑期共55年8月定讞。台北地檢署接獲最高檢察署通知後,隨即啟動防逃措施,深夜由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拘提到案,後續將依程序發監執行。

    黃季敏另有4件圖利及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理由不完備,已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檢調調查,黃季敏於2002至2005年間洩漏標案訊息,指定數家公司承作,涉及標案包括遠距無線電、搜索燈、UH-1H直升機派遣監視系統等。黃季敏從中收受約2000餘萬元賄款,其餘款項由黃文宙及圍標廠商分配,部分賄款匯至新加坡帳戶洗錢。

    2012年8月,檢調發動搜索,在黃季敏住處查扣20公斤金條及400萬元現金,而黃季敏因此被羈押1年,隔年以3000萬元交保。全案纏訟近14年,昨日部分定讞,黃季敏近期將先行發監執行,高院將另行裁定7罪合併應執行刑,多罪有期徒刑合併上限30年。

    一審依11罪合併判18年徒刑,二審考量審理逾8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改判16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026萬餘元,昨日則定讞7罪確定,沒收金額為1716萬元。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的7案包括,無線電採購案4次違背職務收賄各60萬元、656萬元、600萬元、400萬元,4罪各判9年2月、14年、13年10月、12年6月;1件圖利罪判5年;2件洗錢罪各判7月,7罪合計總刑期55年8月。

    至於撤銷發回的4案,涉及亞航UH-1H直升機派遣監控案、亞航B-234案(黃季敏涉2度違背職務收賄各50萬、300萬)、防救災專用衛星平台及指揮車建置案圖利台標公司案及偽造文書罪。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明確說明黃季敏違背職務的具體行為,事實調查不明、理由欠備,偽造簽文亦有認定與理由矛盾,須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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