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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團架基地台發送釣魚簡訊 NCC開罰400萬「這原因」遭撤銷

    2026/02/26 15:40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
    攔截民眾手機號碼,發送釣魚簡訊示意圖。(美聯社檔案照)

    攔截民眾手機號碼,發送釣魚簡訊示意圖。(美聯社檔案照)

    郭姓男子架設非法基地台,攔截民眾手機號碼發送釣魚簡訊,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逮捕郭男,依詐欺罪嫌送辦,並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調查,NCC依違反電信管理法裁罰400萬元;郭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郭已被移送法辦,因「一行為不二罰」,NCC裁罰違反刑罰優先原則,撤銷400萬元罰單。NCC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今下午說明,「行為數的判斷」在刑事與行政處罰領域過去皆具爭議,本案爭點在於是否屬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規定」。合議庭認為,裁罰所指違章事實,已屬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機關不得逕行裁罰,因而駁回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憲法第80條,法官應依法獨立審判,合議庭基於法律專業所為之判斷,屬審判核心事項,判決內容可受公評,惟籲請社會尊重司法獨立。

    判決指出,郭男在台北捷運中山站前架設非法基地台,偽冒電信業者行動網路識別碼,發送釣魚簡訊,於2022年11月18日被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查獲,並函請NCC調查,NCC查證後認定,其未經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且干擾合法頻段,依電信管理法裁罰300萬元,並因未配合說明設備來源加重100萬元,共裁罰400萬元。

    檢方查出,郭男自2023年9月起加入詐騙組織,負責架設偽基站發送假繳費簡訊,誘使民眾輸入信用卡資料,再由集團成員綁定行動支付盜刷,有22位民眾因而受害,台南高分院去年9月判處郭男2年8月徒刑。

    郭男主張「一行為不二罰」,強調自己犯刑法加重詐欺得利罪、電信管理法,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NCC的裁罰違反行政罰法,應撤銷。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郭男架設非法基地台並發送釣魚簡訊的行為已被判刑,屬法律上的「一行為」。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及行政規定時,原則上應優先由刑事程序處理,待刑事程序終結後,行政機關始得視情況裁罰。

    高等行政法院認定,NCC在刑事案件尚未確定前即逕行裁罰,違反刑事優先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因此原處分應予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後判定,原審撤銷裁罰並無違誤,駁回NCC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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