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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替代役遭丟包司機起訴 法界:遺棄致死最重可處無期

    2026/02/13 18:51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温姓替代役男被司機林宇浚丟包台64快速道路,遭4車輾過爆頭慘死。(資料照)

    温姓替代役男被司機林宇浚丟包台64快速道路,遭4車輾過爆頭慘死。(資料照)

    台64線替代役男遭丟包輾斃案,檢方今依遺棄致死罪起訴司機林宇浚。法界認為,關鍵並非是否施以暴力,而在於司機於載客期間是否負有保護義務,並明知被害人無自救力仍將其置於快速道路等高度危險環境;若認定違反保護義務並使被害人陷於顯然危險,即可能成立遺棄致死,刑責亦將重於過失致死。

    依刑法規定,犯刑法遺棄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於本案中,檢方認定,司機依契約或法令對「無自救力者」即温男,負有保護義務,卻命他於快速道路下車,見温倒臥於道路後即駕車離去,依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嫌起訴。

    律師包盛顥指出,刑法將遺棄罪分為「不違背義務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關鍵在於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依法令或契約所生的保護義務。若具有扶養、照護或契約上的保護義務,卻任由對方陷於危險,即屬違背義務遺棄。

    包盛顥續指,依民法第654條規定,旅客運送人須對運送過程中的旅客安全負責,因此計程車司機對乘客生命、身體安全負有保護與救助義務。若明知乘客已倒臥車內、下車後又躺在快速道路上,仍駕車離去,被害人即屬「無自救力」狀態,可能構成遺棄致死。依刑法第294條第2項,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即使曾聯繫救護人員,若未等候到場即離開,也未必能免責。

    律師黃柏榮則表示,即使被害人酒醉,仍不得將其留置於快速道路等高度危險場所。之所以「要求下車」的刑責可能重於後續輾壓行為,在於行為人將被害人置於立即且明顯的危險狀態,屬重大義務違反;若未將人趕下車,後續致命結果即不會發生。

    至於檢方未認定有強行拖拉下車情形,黃柏榮說,遺棄罪並不以強暴行為為必要,只要在負有保護義務下,明知對方無自救力仍任其陷於危險,即可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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