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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相親「買大送小」 台男花35萬悔婚只能拿回1.5萬

    2026/02/11 10:25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台籍邱姓男子到越南結婚,發現老婆有女兒悔婚提告踢鐵板。示意圖(資料照)

    台籍邱姓男子到越南結婚,發現老婆有女兒悔婚提告踢鐵板。示意圖(資料照)

    邱姓男子在某新住民協會引薦下,花了35萬餘元到越南娶老婆,邱男指定要娶「未婚」女子,但沒有排除「離婚或喪偶」,協會引薦他與黎姓越南籍女子完成結婚登記後,邱事後怒控被騙,指黎女雖未婚,但有一名7歲女兒,要求協會還他28萬餘元,但一二審法官都認為,協會事先有告知黎女家庭狀況,認定邱男請求無據,協會只需還他1萬5千元車費。

    判決指出,2023年9月,邱姓男子花了35萬元與新住戶協會簽約,由協會安排他到越南相親,並代辦結婚事項,同年10月7月,協會帶著邱男到越南與黎女相親後,兩人在當地完成結婚登記、拍婚紗、宴客,10月14日,邱男先行回台辦理相關文件,但當協會告知他要再去越南把黎女帶回台灣時,邱男卻反悔不認帳。

    邱男認為,協會用「飢餓行銷」讓他在不知道黎女有7歲女兒的情況下就結婚,但他與協會簽約時,有強調要娶未婚女子,但協會卻騙他跟有小孩的黎女結婚,因此提告要求協會返還他28萬餘元的結婚費用。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協會否認欺騙邱男,辯稱兩人結婚前有清楚告知黎女有7歲女兒的情況,邱男知曉也沒有反對,且邱男回國後,疑似經濟出現狀況,曾傳訊協會詢問「手上沒錢正在貸款,如果悔婚能夠拿回多少錢?」因此不應還錢給邱男。

    法官發現邱男在「受媒合當事人之希望對象資料」表上,填載希望另一半「年齡:23至27歲。身高:155公分至168公分。體重:48至53公斤」,而婚姻狀況欄中,只填寫「未婚」女子,並沒有加註要「排除離婚或喪偶」,反而在飲食習慣欄位中,勾選「葷食」,並手寫註記「忌素食」。

    此外,協會提供的「受媒合當事人/對象之身分資料」表中,有清楚記載黎女有7歲女兒,法官根據相關事證,認定邱男請求無據,只判協會應返還邱男未赴越南帶黎女回台的1萬5千元費用。

    邱男不服上訴二審,除了要求協會返還28萬餘元費用外,還加碼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但二審法官也認為協會沒有隱暪黎女有小孩,更沒有違反合約侵害邱男結婚的權益,因此駁回邱男之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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