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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爭遺產控虐待父親 8手足「有回家過年」勝訴

    2026/02/05 22:1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8位同父異母手足被控虐待父親應剝奪繼承權,台南地院判原告敗訴。(記者王捷攝)

    8位同父異母手足被控虐待父親應剝奪繼承權,台南地院判原告敗訴。(記者王捷攝)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繼承爭議,原告控訴8位同父異母手足,長年對服過刑的父親不聞不問、虐待,父親生前也曾說不願分產給他們。但手足反駁都有回家過年探望,法官最終判決原告敗訴,繼承權存在。

    原告為父親與元配所生,原告的父親另與3女生下8位非婚生子女。原告主張,父親早年因掃黑專案入獄,但手足成年後到父親失蹤前的20多年間幾乎未聯繫,對父親生活起居與健康不聞不問,此舉已構成重大精神虐待,且父親曾向配偶及晚年同居人抱怨,只想讓原告繼承遺產。

    8名手足出庭否認指控,強調父親早完成認領登記,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且每年農曆都有回家過年,子女平日雖散居各地,但會透過電話聯繫,也會不定期帶孫子女探視,並非原告所說的棄置不顧。

    此外,父親在某次颱風天失蹤,家屬隨即趕往失蹤地附近找人,並由其中一名手足前往派出所報案協尋,絕無不理不睬。

    法院認定,8位子女雖屬非婚生,但戶政資料明確記載父親已以「生父認領」方式完成登記,至於原告主張手足喪失繼承權,依民法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兩要件,一個是子女對父親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二是父親曾表示其等不得繼承,且這部分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原告雖傳喚親友作證,但出庭證人均表示「未聽父親說遺產不要給誰」。法官也認為,從現有證據難以客觀認定子女行為已構成重大虐待,考量子女有過年探視及尋人的事實,認定不符合剝奪繼承權的要件,駁回原告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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