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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縣議長黃凱當光電廠「門神」收賄判刑 延長限境、科技監控8月

    2026/02/04 18:1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雲林縣議會無黨籍議長黃凱。(資料照)

    雲林縣議會無黨籍議長黃凱。(資料照)

    雲林縣議會無黨籍議長黃凱擔任縣議員時期,涉當太陽能廠商「門神」,護航業者取得縣府核發的同意函等,約定收賄5900萬元且已收下1480萬元;新北地院去年12月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黃凱4年10個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黃在審理時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並接受科技監控設備,由於期限將屆滿,一審合議庭近日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及接受科技監控設備8個月。

    黃凱於2024年起訴移審,合議庭於10月18日訊問後,裁定3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同時須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8月;去年6月1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8月。

    合議庭審酌,黃凱一審被判刑4年10月,而重罪、重刑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況依黃凱資力,有在國外生活能力,有逃亡境外、脫免刑責動機,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裁定黃凱自2月1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的科技監控設備8月,並應於每週一上午8時至11時間,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及限制住居在雲林縣住處。

    檢方調查,劉肇昕等4名業者於2020年成立國金、睿日2家公司,爭取在雲林縣台西及口湖鄉建太陽能廠,因此找黃凱當「顧問」;黃凱則找友人成立人頭公司,計畫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收賄,雙方簽約由黃助業者取得縣府同意函、擺平地方抗議、設廠公文遇阻要出面解決,更白紙黑字寫明分3期給錢。

    黃接著請託雲林縣前建設處長李俊興關切,李除回報進度外,還洩漏縣府內部秘密文件,且縣府承辦人也在李的指示下優先處理此案,業者順利取得同意函後馬上依約匯1480萬元,黃則將賄款用於租賃進口名車及信用卡消費等私人開銷。

    一審除判處黃凱4年10月徒刑外,同案被告部分,李俊興因洩密罪判刑8月,業者李建勳、連立凱、劉肇昕、賴將文4人均犯行賄罪,判處8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僅劉肇昕未獲緩刑,其他3人則須支付公庫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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