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提羈押制度改革7主張 交保被告有滅證、串供應沒收保證金
2026/02/04 15:29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今天召開「羈押改革七主張」記者會提出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法版本。(司改會提供)
民間司改會今天召開「羈押改革七主張」記者會提出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法版本,包括除逃亡之外,交保被告若有「滅證」或「串供」行為,亦應沒收保證金,羈押審查的抗告程序應由上級法院裁定,以及有串供之虞作為羈押事由,應限定於偵查中適用等。針對有立委主張羈押事由應刪除「勾串」,司改會也示警,此舉不利偵查蒐集、保全證據及社會治安。
司改會提出羈押制度7項改革方向包含,一、除「逃亡」之外,交保被告若有「滅證」或「串供」行為,亦應沒收保證金;二、羈押審查的抗告程序,應由上級法院自為裁定;三、審判中,羈押審查程序應經檢察官聲請而開啟,而非由法院依職權發動;四、「有串供之虞」作為羈押事由,應限定於「偵查中」適用。
司改會續指,五、羈押替代處分之期間及上限,應有明確規範;六、減少深夜羈押庭,避免審檢辯於身心疲勞之情形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七、重罪羈押門檻,應回歸一般羈押標準。
司改會說明,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被告只有「逃亡」時保證金才會被沒入,如果發現被告恢復自由之身後居然有「滅證」或「串供」等不當行為,法院固然可以再度羈押被告,但並無法沒入保證金。因此,建議應增列「滅證、勾串」為沒入保證金事由,強化對被告不當行為的嚇阻力;並讓法院於羈押替代處分之應用上,有更大的彈性。
此外,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為羈押被告其中之一事由。近期,有部分立法委員認為其中所謂「勾串」亦即「串供」,於實務上有受濫用之嫌,並於去年提出修法草案欲將「勾串」事由刪除。
司改會認為,就此一羈押事由的判斷,討論上宜區分為「偵查中」與「審判中」情形分別論之。就偵查中情形而言,由於刑事犯罪案情往往尚處於晦暗不明狀態,且諸多證據尚未鞏固,就防止串供而言,實務上應有符合公益的重大需要。就此,斷然將「勾串」完全於羈押事由中刪除,對偵查上蒐集、保全證據及社會治安考量而言,皆會造成不利影響。
司改會建議,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中「勾串」之羈押事由,應限定於「偵查中」方有適用;但當檢察官已掌握足夠證據起訴被告後,即不能再以「有串供之虞」聲請羈押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