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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癌父3千萬遺產全留給子與孫! 女兒提告討回特留分

    2026/02/04 12:37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遺囑具法律效力,但確實侵害兩女兒的特留分,判決兩人各可取得遺產六分之一,並命撤銷部分不動產登記。(資料照)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遺囑具法律效力,但確實侵害兩女兒的特留分,判決兩人各可取得遺產六分之一,並命撤銷部分不動產登記。(資料照)

    台北市一名罹患癌症過世的男子生前立下自書遺囑,將價值逾3000萬元的不動產留給兒子與孫子,兩名女兒質疑遺囑筆跡與內容異常,提告確認遺囑無效並主張應重新分產。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遺囑具法律效力,但確實侵害兩女兒的特留分,判決兩人各可取得遺產六分之一,並命撤銷部分不動產登記。

    判決指出,男子「陳父」(化名)於2022年間病逝,其配偶早已過世,留下三名子女,分別為長女小美、次女小芳,以及兒子小強,另有孫子小傑。

    陳父過世時,遺產經國稅局核定總價約3353萬元,其中位於台北市的一處店面與建物價值約3082萬元,占遺產大宗。小強於父親過世後提出一份經公證的自書遺囑,內容將該不動產由自己與兒子小傑各分得二分之一,並完成繼承登記。

    小美與小芳提告主張,父親生前罹患淋巴癌多年並多次接受化療,晚年病情嚴重。小芳本身也曾罹癌,兩人感情深厚,父親曾私下表示該店面應由三名子女平均分配。

    兩人認為,遺囑內容充滿法律術語,與父親僅具國小學歷不符,且遺囑甚至將小芳名字寫錯,懷疑父親立遺囑時可能已意識不清,甚至遭他人操控,因此請求法院確認遺囑無效並撤銷房產登記。

    小強則主張,父親是在公證人見證下親筆書寫遺囑並簽名,公證過程還拍攝照片,依法應推定為真正。他並指出,父親過去已在兩名姊姊結婚時贈與房產,即屬特種贈與,即使兩人主張特留分,也應以金錢補償,而非撤銷房產登記。

    法院審理認為,依民法規定,只要立遺囑人年滿16歲且未受監護宣告,即具有遺囑能力。陳父生前未受監護宣告,也沒有證據顯示立遺囑時完全喪失意思能力,因此認定遺囑有效,駁回兩女兒確認遺囑無效的請求。

    不過,法院亦指,該遺囑將主要遺產集中留給兒子與孫子,確實侵害兩名女兒依法享有的特留分;依遺產規模計算,小美與小芳各享有六分之一最低繼承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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