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遭羈押54日衝擊家庭與事業 無罪男成功請求補償16萬2千元
2026/01/23 13:47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
新竹地方法院雖認羈押無違反法定程序情事,仍以每日補償3000元,准予補償王男16萬2000元。(記者廖雪茹攝)
31歲王姓男子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羈押54日,案經法院判決無罪,事後王男認為突遭羈押,對其尊嚴、身心健康、名譽等造成重大影響,因而請求補償;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雖認羈押無違反法定程序情事,仍以每日補償3000元,准予補償王男16萬2000元。
判決書指出,王男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2024年10月7日由新竹市警方逕行拘提到案,同日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裁定准予羈押,並於同年11月29日裁定准予具保後停止羈押,共計受羈押53日。案件經該院判決無罪,雖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然高等法院駁回,維持王男無罪判決。
王男主張,遭羈押前年僅31歲,經營知名連鎖餐飲店,正努力擴張門市,且已婚育有年幼子女,卻因上開案件突遭羈押,除失去人身自由外,事業完全停頓,美滿家庭一夕破碎,又因禁見使一切正常社交生活均告斷絕,更引發多次癲癇發作,對母親、配偶內疚不已。
判決書指出,經查,檢察官為羈押聲請及該院為羈押處分,係依證人指證、證人之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等事證,認定王男犯罪嫌疑重大,且參酌證人販售或轉讓大麻毒品的犯行已經起訴,手機尚待鑑定,又有證人尚未到案,而認王男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且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重罪,難認王男所受的羈押有何違法或不當情事。
法官審酌,王男的年齡,參考經營餐飲店的營利所得、利息,王男的家庭狀況及經濟收入情形等,羈押禁見期間無法工作、照顧家人,以及身心所遭受的痛苦、名譽的減損、財產的損失等一切情狀,認應以每日補償3000元為適當,據此核計應准予補償王男受羈押日數為54日,補償金額計16萬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