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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台鹽綠能漁電共生爽約 台南養殖戶求償566萬因「1字」駁回

    2025/12/03 20:53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虱目魚養殖戶控,台鹽綠能職員允諾可晚繳15萬履約金卻爽約、求償566萬,台南地方法院認契約未成立駁回。(翻攝官網)

    虱目魚養殖戶控,台鹽綠能職員允諾可晚繳15萬履約金卻爽約、求償566萬,台南地方法院認契約未成立駁回。(翻攝官網)

    陳姓虱目魚養殖戶指控台鹽綠能與他簽約漁電共生魚塭卻爽約,求償566萬多元。陳男問職員是否可等土地整理好再補交履約保證金15萬,雖然公司職員連稱「是」,但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是」代表同意或平息陳男不滿?以契約未成立駁回求償。

    南院指出,台鹽綠能受某綠能公司委託,管理漁電共生案場養殖場,契約規定簽約日須交付15萬元履約保證金,未繳就視為未完成簽署。陳男雖說曾被公司職員告知,可等土地整理好再補交,但他提出的對話紀錄,只看到他不斷追問,對方回覆「是」字,無法證明在收不到保證金情況下仍讓契約生效。

    另外,台鹽綠能與委託公司多次請陳男處理準備工作,好依契約內容申辦綠能設施審查,他沒處理也沒交履約保證金,後來委託公司終止委託,台鹽綠能發函表示契約未生效,看不出有預先玩弄手法或故意不讓契約成立,難認有違反誠實信用。

    陳男主張,他施工提前收成虱目魚,損失約130萬元,原有工寮、地下電纜與增氧機遭拆除,加上自費挖鑿地下水井33萬元,自估信賴利益損失245萬元;又依魚塭池數、放養量與魚價推算,認為若契約履行4年可獲利561萬6000元,把預期獲利一併列入求償。

    台南地方法院檢視簡報資料,只見內部推估,缺乏具體計算基礎,陳男對各項損害及金額都未盡舉證責任,而且締約過失只能請求信賴利益,不能把將來可能賺到的盈餘算成損害,因此判他敗訴,訴訟費用6萬7839元由陳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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